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即 廖芳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壹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零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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