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⑵營業場所檢查記錄表一份⑶現場
照片三張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
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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