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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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二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條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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