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
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及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應命承審法官自行迴避,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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