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張倩旻 兼訴訟代理人 張倩芬 原告 劉江 阿琴 被告 葉智安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葉政雄
葉高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