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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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9號上訴人 徐子晴 被上訴人 林禹辰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