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志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5年5月16日向本院所提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