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35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李金阜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33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