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銘祥
許國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陳銘洋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銘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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