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王志仁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惠蓮 間因101年度事聲字第5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