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