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常業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經依法訊問被告甲○○及乙○○後,裁定被告甲○○及乙○○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在依法詢問被告甲○○、乙○○後,裁定被告甲○○及乙○○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依法訊問被告甲○○及乙○○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