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金男~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