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
李文輝 律師被告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股東常會係由何人召集乙事為辯論之準備,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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