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四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上訴人永大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毛鈞民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