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林光楠 張雅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