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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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O七O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德路口裕毛屋金店面建築工地售屋接待中心,因故與警衛即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推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因而受有後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為不起訴處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八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乙○○涉嫌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德路口建築工地,自後推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有後背挫傷之傷害。而告訴人甲○○隨即同日下午六時五十八分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就診,於同日晚上九時三十九分離院,此有診斷證明書一份附於警卷可稽。嗣告訴人甲○○於離開醫院後即前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報案,經警方通知被告乙○○到場,在派出所停留約二至三小時後,被告乙○○除向告訴人甲○○口頭道歉外,並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給告訴人甲○○,由告訴人甲○○捐助慈濟功德會,而達成和解,被告乙○○並簽立「本人乙○○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與甲○○先生有口角,毆(誤寫為摳)打他背部導致挫傷造成傷害。經甲○○先生提出捐贈伍仟元給慈濟,將不提出告訴。」等內容之文件一份,交付給告訴人甲○○收受,告訴人甲○○當場表明不提出告訴等情,除有上開文件影本一份附於警卷可按外,復經證人即處理本件糾紛之警員 吳至勝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乙○○所簽立的文件內容表示捐贈五千元給慈濟的文件有無看過?)有的。」、「(這份文件是在何情況簽立的?)九十五年三月七日由甲○○與乙○○雙方自行協調,由乙○○所簽立的。」、「(是在何處簽立的?)在文正派出所簽立的。」、「(這份文件的意思是否表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了?)當時乙○○有口頭請求甲○○在支付和解金後,不要提出告訴,甲○○有同意,因此才簽立這份文件。」、「和解條件就是由乙○○支出台幣五千元給甲○○。」、「(當時乙○○有無跟甲○○口頭道歉?)有的。」、「(這份文件交給何人?)甲○○。」、「(五千元如何履行?)乙○○當場交付五千元,甲○○當場收受。」、「(當時和解雙方有無爭執或是不愉快的情形?)一開始有爭執,最後和解時,乙○○有很誠意的道歉,並沒有爭執的情況。」、「乙○○一直口頭請甲○○原諒他年輕不懂事。」、「(就你所知,簽立這份文件,雙方是否已經和解?)是的,因為當時甲○○有口頭表示不提告訴。」、「(雙方最後離開派出所時,有無握手言和?)有的。」、「當時甲○○有跟乙○○說同意不提告訴,並沒有說不抄佛經就要提告訴,也沒有說如果不寫佛經就要告訴權保留的事情。」、「(乙○○及陪同他的友人,有無何人對甲○○言詞威脅或是不良的態度?)沒有,都一直拜託請求甲○○原諒乙○○。」等語屬實,顯然被告乙○○就其上開涉嫌傷害告訴人甲○○之犯行,業於案發後翌日凌晨,在文正派出所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甲○○亦明確表示不提出告訴,則告訴人甲○○於當時即已喪失其告訴權,究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是告訴人甲○○已不得就上開犯罪事實再提起告訴,卻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就上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其告訴顯不合法。則檢察官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遽未詳予查明,率爾起訴(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為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故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