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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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19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臺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第二庭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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