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00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周秋龍
周予禾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周良和 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周秋龍、周予禾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周良和於106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周秋龍、周予禾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周秋龍於本院107年8月10日訊問時到庭陳稱:「今年2月23日。是我表姊傳LINE給我們,我們才知道爸爸過世的消息。」、「(問:你知道你妹妹是何時知道的嗎?)我只知道他在辦小孩子戶口時才知道,比我早幾天知道,最慢2月13日的時候我們全部都知道了。」等語,顯見聲請人周秋龍、周予禾至遲於107年3月12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然其卻遲至107年7月9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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