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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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高雄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六││高│7│高│3││高│3│││賭│期月│5初│雄│偵5│雄│簡5│1│雄│簡5││││徒││地│6│地│雄2││地│雄2│││博│刑││檢│1│院│1││院│1││││││署│2│││││││├──┼──┼────┼─┼───┼─┼───┼────┼─┼───┼────┤│妨│有八││台│7│台│0││台│0│││害│期月││中│偵9│中│上5│59│中│上5│63││自│徒││地│6│高│訴2││高│訴2│││由│刑││檢│5│分│││分│││││││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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