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07號

原告 黃丞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許家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陳明 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45萬元,其中各項費用各多少金額,應分項列明),並提出支出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四、所提出起訴狀未附繕本,應按被告人數補提出繕本。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