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共同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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