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99年度訴字第136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0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
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