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99年度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7月23日在其住所經由其受僱人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人居住於桃園縣中壢市,扣除在途期間1日,上訴期間算至99年8月3日屆滿,並未逾期),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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