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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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

債權人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宇恆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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