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陳秀瓊
被告 楊立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士琦
上列被告楊立生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大俠環保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所陳,乃被告楊立生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就本案一併對大俠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