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陳秀瓊

賴韋全

賴逸芸

賴增訓

被告 楊立生

大俠環保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士琦

上列被告楊立生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大俠環保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所陳,乃被告楊立生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就本案一併對大俠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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