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5號
原告AE000-H11224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告 黃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0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星澔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