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5號

原告AE000-H11224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告 黃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0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星澔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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