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蔡芳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被   告  蘇怡寧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致
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且兩造又
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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