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0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順生 │台北國際商│94年10月31日│2,2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002│ 士鋒 輪胎行│華僑商業銀│94年10月31日│6,500元│0000000││││ 李康奮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003│永展汽車有│彰化商業銀│94年11月30日│12,950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行│││││├───┼─────┼─────┼──────┼─────┼─────┼──┤│004│ 傅勝峰 │聯邦商業銀│94年10月31日│1,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5│全泓輪胎行│台北國際商│94年11月8日│3,4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積││││││││穗分行│││││├───┼─────┼─────┼──────┼─────┼─────┼──┤│006│全泓輪胎行│花蓮區中小│94年9月8日│7,8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和分行│││││├───┼─────┼─────┼──────┼─────┼─────┼──┤│007│ 楊林美貴 │華南商業銀│94年10月30日│3,9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008│ 梁益彰 │台北國際商│94年10月30日│2,8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009│梁益彰│台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2,8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