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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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被告甲○○仍續予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亦同。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並未諭知甲○○禁止接見及通信,惟在理由欄第二項仍為「被告甲○○仍續予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記載,顯係贅載,依前開說明,應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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