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順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舒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