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6號異議人 陳冠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然疏未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於101年11月26日通知其補正,該通知已於10
1年11月30日送達,有本院101年11月26日士院 景非林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函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異議人迄今尚未補正,依前揭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