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受罰人 王蓀宜 右受罰人因原告甲○○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王蓀宜科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王蓀宜為證人,經本院分別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一日及同年七月十八日通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三紙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世宗~B法官張益銘~B法官許炎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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