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四行所載「:第一條前段、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