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三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張淑芬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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