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