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志雄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志瑋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104,122元經債務人於同年4月29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