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告家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騏電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3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睿騏電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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