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75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沒收為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所犯│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中華│減刑│備││││││├─┬──┬──┼─┬──┬──┤民國九││││││告│││法│案號│判決│法│案號│確定│十六年│後宣││││││││││││││罪犯減││││號│名│刑│法條│日期│院││日期│院││日期│刑條例│告刑│註│├─┼──┼──┼───┼──┼─┼──┼──┼─┼──┼──┼───┼──┼─┤│一│施用│有期│毒品危│95年│板│96年│96年│板│96年│96年│第2條│有期││││第一│徒刑│害防制│12月│橋│度訴│7月│橋│度訴│8月│第1項│徒刑││││級毒│一年│條例第│初某│地│字第│9日│地│字第│3日│第3款│七月││││品│二月│10條第│日至│院│720││院│720│││││││││1項│96年││號│││號││││││││││1月│││││││││││││││9日││││││││││├─┼──┼──┼───┼──┼─┼──┼──┼─┼──┼──┼───┼──┼─┤│二│轉讓│有期│毒品危│95年│板│96年│96年│板│96年│96年│不符減│不應││││第一│徒刑│害防制│12月│橋│度訴│4月│橋│度訴│5月│刑要件│減刑││││級毒│二年│條例第│間某│地│字第│16日│地│字第│15日││││││品││8條第│日│院│521││院│521│││││││││1項│││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