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0.30│96.10.23│96.10.23│97.02.01│97.02.17│97.02.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791號│毒偵字第267號│毒偵字第267號│偵字第2603號│偵字第2603號│偵字第543號│││、毒偵字第2740│││、第2552號│、第2552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號│280號│280號│398號│398號│499號││事實審├───┼───────┼───────┼───────┼───────┼───────┼───────┤││判決│97.02.29│97.03.31│97.03.31│97.03.31│97.03.31│97.05.2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號│280號│280號│398號│398號│499號││├───┼───────┼───────┼───────┼───────┼───────┼───────┤││判決確│97.04.10│97.04.28│97.04.28│97.05.02│97.05.02│97.07.16│││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76號│執字第2946號│執字第2946號│執字第4337號│執字第4337號│執字第4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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