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號
原告丁○○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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