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退回原告新台幣二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為與被告訂約參加被告所招募之大陸相親事宜未成,於
簽約時已繳交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依約相親未成應僅收五萬元之成本費,其
餘則退回,然被告僅退回三萬元,尚餘二萬元未退回,爰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如
聲明所示之金額等語。被告固坦承與原告訂立前揭契約,且因無法辦成結婚手續
,故依約應退還所收取之五萬元,然此款項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全數退還原
告,有原告所立之切結書可稽,原告再請求給付,顯無理由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契約書為証,然被告所提出業經原告坦承確為其簽
名之切結書明載已依約退還所有應退費用,有該切結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再指稱
被告僅退還一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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