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琦騰
許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琦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琦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一)、債務人許琦騰邀相對人許惠雅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7月16日止累計237,950元正未給付,其中92,784元為消費款;141,56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琦騰於91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年7月16日止累計96,533元正未給付,(其中38,178元為本金,58,3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琦騰於89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89年4月27日起至92年4月2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16日止累計48,378元正未給付,其中18,075元為本金;25,432元為利息;4,8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