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86號、第6696號、第6873號、第74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 蔡祺瑞 等人之財物,得手後旋至某不詳廢鐵收購商處變賣花用殆盡。嗣經丁○○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壬○○、午○○、癸○○、戊○○、辰○○、巳○○、庚○○、寅○○、己○○、甲○○、卯○○、辛○○、丑○○、子○○、乙○○、 李宗霖 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7張、現場圖6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7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丁○○前於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再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4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竊得財物價值不高,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犯行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將其此部分宣告刑均減輕2分之1,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被害人及失竊│觸犯法條│宣告刑及減刑後││││財物││之刑度│├──┼────────┼──────┼──────┼───────┤│1│民國95年11月某日│蔡祺瑞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上許9時許, 於彰 │農用抽水馬達│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化縣花壇鄉永春村│1個││1月│││三家春段305地號││││││土地上││││├──┼────────┼──────┼──────┼───────┤│2│民國96年3月中旬│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下午3時許,│白鐵門1片│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大村鄉大│││1月│││橋村慶安路805巷││││││水溝旁農田││││├──┼────────┼──────┼──────┼───────┤│3│民國96年3月中旬│巳○○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下午1時許,│農用馬達2個│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花壇鄉三│││1月│││家村三家春小段01││││││地號工寮內││││├──┼────────┼──────┼──────┼───────┤│4│民國96年3月中旬│庚○○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下午2時許,│電動馬達噴霧│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花壇鄉三│器1個││1月│││村三家春小段1之││││││26號果園內││││├──┼────────┼──────┼──────┼───────┤│5│民國96年3月中旬│彰化縣花壇鄉│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於彰化縣花│公所所監督保│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鄉○○路第10公│管之水溝蓋1││1月│││墓牌樓前│個│││├──┼────────┼──────┼──────┼───────┤│6│民國96年4月上旬│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上午9時許,│抽水馬達2個│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彰化市岸│││1月│││頭巷5之1號旁空地││││├──┼────────┼──────┼──────┼───────┤│7│民國96年4月上旬│李宗霖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上午10時許,│不鏽鋼白鐵門│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彰化市大│窗1個││1月│││埔路「速麥樂加油││││││站」旁農地││││├──┼────────┼──────┼──────┼───────┤│8│民國96年4月中旬│壬○○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下午4時許,│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大村鄉大│2個││1月│││橋村中山路225巷││││││42號旁農田工寮││││├──┼────────┼──────┼──────┼───────┤│9│民國96年4月中旬│寅○○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上午9時許,│鐵製鷹架2個│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於彰化縣大村鄉中│││1月│││正西路212號旁空││││││地││││├──┼────────┼──────┼──────┼───────┤│10│民國96年4月中旬│甲○○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於彰化縣大│鐵製圍籬1片│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村鄉第11公墓指示│││1月│││牌對面豬舍內││││├──┼────────┼──────┼──────┼───────┤│11│民國96年4月中旬│卯○○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村鄉第11公墓指示│1個││1月│││牌對面農地貨櫃屋││││││內││││├──┼────────┼──────┼──────┼───────┤│12│民國96年4月中旬│辛○○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勾條10支│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村鄉○○巷○○段│││1月│││葡萄園內││││├──┼────────┼──────┼──────┼───────┤│13│民國96年4月中旬│丑○○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某日,於彰化縣大│鋁製樓梯1個│第1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村鄉第11公墓牌樓│││1月│││前園藝園內││││├──┼────────┼──────┼──────┼───────┤│14│民國96年6月20日│午○○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凌晨2時許,於彰│白鐵桶1個、│第1項竊盜罪││││化縣大村鄉過溝村│馬達3個│││││過溝三巷33之3號││││││前工寮││││├──┼────────┼──────┼──────┼───────┤│15│民國96年6月24日│癸○○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上午8時許,於彰│鐵板2塊│第1項竊盜罪││││化縣大村鄉大橋村││││││慶安路408巷215號││││││前││││├──┼────────┼──────┼──────┼───────┤│16│民國96年6月25日│戊○○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凌晨1時許,於彰│白鐵廢料約20│第1項竊盜罪││││化縣大村鄉過溝村│公斤、馬達3│││││過溝三巷後方空地│個│││├──┼────────┼──────┼──────┼───────┤│17│民國96年6月27日│辰○○所有之│刑法第320條│處有期徒刑2月│││下午3時許,於彰│鐵鷹架1個│第1項竊盜罪││││化縣大村鄉大橋村││││││慶安路86巷26號旁││││││空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