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張耘通 被告 徐祥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