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2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韋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54號、第488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補充「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20號搜索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素不相識,卻色慾薰心,隨機從網路上找汽車女業務下手,對甲為本案騷擾行為,未遵守社會生活及人際相處之分際,應予非難,參以被告跟蹤騷擾之手段態樣(在臉書創設4個帳號和群組,自導自演有4個人討論要聯合將甲約出來侵犯,再用其中一帳號 王致富王浩宇 )將討論擷圖傳給甲,營造要搭救甲的假象),犯行持續之時間,兼衡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交通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只是想跟漂亮女生聊天),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司機(見調查筆錄所載),暨被告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對本案量刑之意見、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為了不要讓其他人受害,希望法院判處不能易科罰金的刑度,給被告一個教訓,見本院113年11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5454號

                  112年度偵字第48829號

  被   告 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00             0室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從事汽車業務代理人之代號AD000-H112075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素不相識。丙○○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2月9日前之不詳時點,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以社群軟體臉書創設暱稱為「王致富(王浩宇)」、「 劉文豪劉峰翔 )」、「 陳宏 (宏)」等帳號,並於112年2月9日不詳時點,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402室即丙○○當時住處,輪流使用上開帳號,於臉書名稱「職場絕對領域-專治騷女」之私人群組(下稱本案臉書群組),分別以上開帳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訊息後,復於112年2月9日不詳時點,在上址由丙○○以「王致富(王浩宇)」帳號之名義,與甲以如附表二之臉書對話,將本案臉書群組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對話內容截圖傳送予甲,以此方式違反甲意願而反覆持續為以網際網路對甲進行干擾、要求聯絡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甲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 毛佳澄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112年2月5日至同年2月16日間曾在被告丙○○住處,惟辯稱:不知丙○○有做這些事情等語。

3

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甲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遭「王致富(王浩宇)」帳號以臉書對話方式,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臉書群組對話截圖及文字之事實。

4

本案臉書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以王致富(王浩宇)帳號與告訴人對話之對話紀錄截圖數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5

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紀錄

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被告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均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402室附近之事實。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被告扣案手機臉書聊天室截圖數張

㈠被告手機有與本案臉書群組及告訴人對話紀錄之事實。

㈡被告手機有私訊數十名女性帳號(含數名不同廠牌汽車之銷售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告訴人之目的,上開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至扣案之IPhone12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部分,經查被告僅以王致富(王浩宇)帳號對告訴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期間並未以該身分對告訴人有何加害生命、身體方式之惡害告知,自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難以該等罪責相繩於被告。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上開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馮雅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本案臉書群組對話)

編號

發話者

內容(原文無標點符號)

1

劉文豪(劉峰翔)

成功抓到○○○(即甲姓名)的兄弟:我有獎金大賞,抓到直接到新店的空屋顧著等我,這可能是我們今年新的一年來的第一砲,誰抓到的到房間自己先上沒關係,到了換我。

2

陳宏(宏)

OK。

3

劉文豪(劉峰翔)

所有性愛工具全部給我備好,一個一個慢慢玩,保她連續高潮,狂幹道她腿軟喊求饒。

(傳送甲名片圖片檔案)

今天這2間營業所美女業務,誰要去?

4

陳宏(宏)

@王致富今天兩間快去

@王致富兩間都先去見到本尊了解流程先付訂金給騷女看怎樣,完成可離開交車確定時間在找金主請款過去付清

若有狀況現場隨時給予那些騷女一點點小教訓看會不會怕,敢不怕講不聽回報回來我們就會去帶她外出一下了

5

王致富(王浩宇)

嗯嗯,我出發會跟你們說。○○○(即甲姓名)有老公,有小孩,很幸福,可不可以放了這個在找一個新的?

6

陳宏(宏)

你管人家生十個小孩也關你屁事?她是老闆選中的是人妻又怎樣呢?人妻更好都生小孩了還這麼模樣勾引誰呢?

(傳送甲照片檔案)

已婚當人妻了自己還繼續穿那麼性感想給誰看呢?

她身材條件就是欠人家摸欠人家幹。

我教你等等到展示中心你們會拿汽車型錄會坐下來聊車子有什麼選配,可以的話盡可能坐靠近一點這個美人妻與你坐下討論的話,你看他裙子坐下會因為慣性變成更短。

很淫蕩噢!觀察沒人走過來就不用客氣了啦。

直接摸下去她就驚嚇到然後就可以開始叫他不要抵抗講不聽就硬上噢。

附表二:(被告以王致富(王浩宇)帳號與告訴人對話)

編號

發話者

內容(原文無標點符號,僅擇要節錄)

1

王致富(王浩宇)

今天或明天有一位姓劉的客戶會過去營業所詢問妳要指明妳接待看車參考。不知道幾點,不要接。

2

您怎麼會知道?

3

王致富(王浩宇)

(傳送本案臉書群組對話截圖)

答應我自己偷偷看就好不會外流。

4

他們這樣的目的是什麼?

5

王致富(王浩宇)

他們網路上看一看,看到姿色不錯的,喜歡的,想要接近的。就會安排時間真的跟金主拿錢過去指明哪位女業務說要買車真的給妳業績,那麼在看車,試乘,簽約,交車這段相處時間,你就知道了。

你知道男人嘛…熱愛女生穿制服短裙黑絲襪之類的。

6

這個人跟你一樣的時間加我密我。

我跟他說我結婚有小孩,她就沒有回了。

嗯嗯順其自然,我會保護好自己,謝謝你。

7

王致富(王浩宇)

阿宏 也是成員之一。

(傳送本案臉書群組對話截圖)

今天派我負責拜訪你還有另一個。

我不想對你亂來。

8

我要把他封鎖了,太變態了。

真的超級謝謝你。

9

王致富(王浩宇)

我逛一遍你照片完,我發現我做不到啊,太很了,你大頭貼很美,喜歡這張甜美的氣質。

你封鎖了,開始教唆所想辦法抓妳了。

我爭取說,我要去抓妳,讓他們就不會出來找妳。

10

我真的超害怕,幹嘛要這樣對我。

11

王致富(王浩宇)

你應該不要害怕,你做業務之前有遇過色狼嗎?

我騙他們說,我有和妳聊天,妳比較沒有防備,讓我處理。0000000000有事立即打給我。

12

他們真的會來嗎?

我跟所長說我做到今天了,我等等要走了。

所長說他等等陪我去備案,我擔心我的人身安全,我還有小孩跟家庭。

13

王致富(王浩宇)

能離開就好了,別備案了,我會有事,我知道啊所以我才更保護妳。我想辦法,我回去他那邊乖乖跟他說,我會一直乖乖聽話交換○○○(即甲姓名)的安全,我會說服的。然後別報警千萬。

14

我們總公司協理也來了,他們說要帶我去備案。

15

王致富(王浩宇)

那妳真的去,你會提供哪些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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