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

聲請人 羅國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羅金煥 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12月20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未提出印鑑證明及完整之遺產清冊,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本院113年12月25日苗院漢家家四113司繼1158字第34121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惟其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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