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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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燕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榮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73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72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