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蘇昭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英宏蘇晃禾蘇慶源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460元(計算式:8641.97×1400×1/6=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被告蘇英宏、蘇晃禾及蘇慶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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