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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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基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七紙、保證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及登報公告,核該七紙借據借款利率之約定不盡相同。故請提出華僑銀行歷年基本放款利率表、基準利率表,並應確認各筆借款之約定利率若低於本件請求之利率,則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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